斯德哥尔摩仲裁制度简评

发布日期:2021-04-29

作者:周卫平 于卓

 

一、引言:斯德哥尔摩仲裁的历史、规则及国际地位

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始立于1917年,20世纪70年代之前一直致力于瑞典国内的仲裁。在美苏冷战、世界格局两极化的70年代,许多商人为瑞典政治上的中立性而将东、西贸易纠纷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此后,仲裁院向国际商事仲裁方向发展,迄今为止,仲裁院在国际仲裁方面的服务已经扩展到了40多个国家。

在近百年的时间里,瑞典仲裁法及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几经修改。1887年瑞典通过第一部仲裁法案;1929年,瑞典批准加入1923年的日内瓦协议和1927年的日内瓦公约,出台新的仲裁法案代替1887年仲裁法,并通过关于外国仲裁协议及裁决的法案;1972年,瑞典批准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1999年瑞典通过新的仲裁法案,替代1929年仲裁法和同年的关于外国仲裁协议及裁决的法案;1949年,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采用新的仲裁规则1976年,仲裁院首次采取针对国际仲裁的新规则;1988年,为使仲裁程序进一步国际化,仲裁院修改仲裁规则;1995年,仲裁院采取加速仲裁规则;1999年,仲裁院修改加速仲裁规则,并通过其它的一些规则;1999年,仲裁院成立调解院,并采用调解规则;2004年4月,仲裁院对仲裁费用规则进行变更,提高了仲裁院报酬及仲裁院管理费用,将普通仲裁的立案注册费从1000欧提高到1500欧,加速仲裁的注册费从500欧提高到1000欧。

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颇受东、西世界的认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世界交往的深化、欧盟的扩张和中国的入世,东、西方的贸易关系越来越频繁、紧密,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人选择通过斯德哥尔摩仲裁解决东、西贸易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和争议,其原因,除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悠久的仲裁历史外,更主要的是,国际商人相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会保持良好的中立、其仲裁员具有高水平的专业及个人素质、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快捷、便利、经济。

但从笔者代理斯德哥尔摩仲裁的实践来看,斯德哥尔摩仲裁并未完全体现其闻名于国际社会的上述优点,对此,笔者将结合对斯哥尔摩仲裁规则特点的简析,在下文中予以详述。

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受案特点

SCC仲裁规则第四条规定,仲裁在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视为开始。

笔者在代理斯德哥尔摩仲裁的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曾以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多主体、多合同案件合并仲裁为由,请求仲裁庭驳回不当的混合仲裁申请,并获得仲裁庭的支持。在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混合仲裁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同时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由于斯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收到仲裁申请书作为受理标准,而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规则,仲裁申请以仲裁委初审认为应属仲裁管辖、申请人缴纳完毕仲裁费用、仲裁委发出受理通知始为受理。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理程序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稍微复杂,因此,笔者所代理的斯德哥尔摩仲裁中的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重新提出的仲裁申请就晚于申请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重新提出的仲裁申请被受理,根据受理在先的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仲裁原则,笔者所代理的当事人丧失了就相同的争议事项选择在中国本地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

由此可见,斯德哥尔摩仲裁的受理制度相对中国国内仲裁机构的受理制度而言,较为灵活,而且更有利于争取仲裁管辖权。也正是为根据受理在先得以行使仲裁管辖的原则争取更多仲裁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重新修订了仲裁程序开始及仲裁受理的规则,规定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三、瑞典中立国的政治地位,对斯德哥尔摩仲裁中立性、公平性的影响已经弱化

冷战时期,国际商人开始将东、西贸易纠纷提交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因为瑞典是中立国,不会因政治倾向而影响就纠纷进行处理的公正性。直到今日,中立性仍是各国商人选择其解决东、西商事纠纷的主因之一。美国仲裁协会与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庭更是通过“仲裁协议的选择性条款”而与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紧密相连。但随着冷战的结束,美、苏两极格局的终结,世界政治格局正在向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冷战时期东西方商人所顾虑的政治倾向对仲裁公正性的影响已经很少甚至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