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华非吸案公诉人当庭撤回量刑 法院采纳友邦所两位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成立

发布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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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不予认定自首情节,量刑建议提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所高级合伙人熊旭律师、邓萧律师在开庭前一周,方才介入本案。两位律师积极配合,在充分协调年底繁忙的工作安排之后,紧锣密鼓完成了阅卷、会见、撰写法律文书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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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本案后,两位辩护人充分挖掘重难点,认为主要有如下四点:其一,辩护人介入时机很晚,时间紧任务重;其二,法定从轻与酌定从轻情节,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均未能予以认定;其三,量刑建议的刑期本身较短;其四,司法实践对于非吸的类案处理,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经过两位辩护人认真研讨本案后,总结出本案一个重大问题是检察院在起诉时遗漏了被告人自首情节,这也是本案律师辩护的关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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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日的庭审现场,两位辩护人针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认定、刑事责任承担与公诉人短兵相接,释法说理陈情,提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以及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之统一等意见。经过简短激烈的法庭辩论,公诉人当庭撤回量刑建议,提请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处刑。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郑某华眼含热泪当庭对两位辩护人表示由衷的感激。

202425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华具备自首情节成立,以及系从犯及积极退赔等情节,对被告人郑某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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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两位辩护人通过专业的辩护技巧,实现了高难度辩护目标。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刑期已经较短的情况下,辩护人仍将刑期大幅降低,低至原量刑建议刑期的一半;而后,公诉人当庭撤回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公诉人未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由法院认定被告人自首是有很大难度的,而本案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成立,两位辩护律师充分展现了刑辩律师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有力地维护了友邦所“专业、精深”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