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林某与厦门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3-11

基本案情:申诉人林某从某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对厦门公司的债权,受让前,福建省高院已审理并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对厦门公司享有的抵押权和债权。林某受让后,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并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担保的债权有效。

代理情况:代理人抓住“林某受让债权发生在债权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后”的事实和“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规定,提出“林某不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该意见并据此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意义:该案后最高人民法院才明确“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