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中存在的问题及中国商人之注意

发布日期:2021-03-11

作者:周卫平 于卓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交往的不断深化以及欧盟的扩张和中国的入世,东西方的贸易关系越来越频繁、紧密,为了快速、经济、公正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日渐成为各国商人的首要选择。但对中国商人而言,国际仲裁未必是最佳的选择。笔者通过所代理的国际仲裁案件,特别总结了一些经验和教训,尤其是中国商人在选择外国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时所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与同仁及客户分享。

一、外国仲裁的问题

仲裁成本

 笔者所代理的此单案件虽然属于外资合作纠纷,但合同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却是中国法律;且外方已将权益转让给其全资的中国法人,双方日常履行的法律文件都用中文签署;此外,还有关于中方脱钩改制股权变动的大量政策法规、政府批文;中方证人较多,英语水平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国际仲裁、选择英语作为仲裁语言就意味着要在证据准备、资料翻译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律师工作量的增加意味着当事人承担的仲裁成本增大。

 国际仲裁的仲裁地点虽然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实践中一般都在国外。像笔者所代理的这起仲裁,虽然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法人,营业地也均在中国,双方各自指定的仲裁员也是中国人且常居中国,但由于对在中国仲裁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因此按照SCC仲裁规则,仲裁庭决定在瑞典仲裁。这不但意味着当事人要负担一笔庞大的开支用于文件在中国与瑞典两国间往来以及双方各自指定的中国仲裁员和代理人出席庭审,还意味着当事人提交文件的时限多少会受到影响,因为要扣掉文件在途的时间。而且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对于实体法适用国内法的仲裁案件的国内当事人来说,适用国内程序法比适用国外程序法更为有利。

 根据SCC规则关于仲裁费用的规定,立案费固定为1千欧,争议金额1亿欧元以下的案件,首席仲裁员的费用不超过18万2千欧,一般仲裁员的报酬不超过10万9千2百欧,仲裁院管理费不超过6万欧,仅就上述规定而言,争议金额1亿欧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支付仲裁员和仲裁院的费用不会超过46万1千4百欧。对于高达1亿欧的争议金额来说,46万欧的仲裁费不能算高,但实践中,仲裁费可能远远超过当事人根据SCC仲裁费用规定的概算。仲裁费用规定III第1条3款及第2条3款规定,如果案件的工作量明显地多于或少于正常情况,则仲裁院可以不按下表中的金额进行计算。同时,第三条规定,仲裁院有权确定仲裁员和仲裁院的合理开支。仲裁程序的延长势必会增加案件的工作量,仲裁员、仲裁院工作量增加将增加当事人支付给仲裁员、仲裁院的成本,同时也将增加当事人支付给律师的费用及相关开支。虽然仲裁庭可以拒绝当事人修改请求或答辩、拒绝接受某些证据,以免仲裁程序被恶意拖延,但出于对双方应有机会充分陈述的考量,仲裁庭一般不会拒绝当事人的提交。因此,在缺乏对期限的硬性规定,当事人对程序设置、期限安排不具建议权或异议权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很容易变得拖沓冗长,违背当事人为高效、便捷而选择仲裁的初衷。同样,在当事人不可预见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法对仲裁成本进行合理预测。

仲裁质量

虽然本案仲裁的实体法准据法为中国法,但仲裁庭只有两名仲裁员熟悉中国法律,而对裁决具有重要影响的首席仲裁员却是瑞典人,不可避免地会以一种西方人的角度来审视、理解中国法律,以西方文化背景解构中国法律,无疑会产生些许偏差,而这些偏差很有可能成为影响裁决结果实体正义的重要因素。